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beat365官网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预防和治理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2019〕10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官网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资政报告等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科学研究中的行为规范建设,以及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准则:
(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二)坚持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与捍卫真理。
(三)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申报、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科研成果公开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则。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对自身研究成果中存在的错误或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五)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著作权,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引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评审等活动中,与其中某组织和个人有直接、间接或潜在利益及冲突关系的,有义务主动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七)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实际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署名排序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对无法体现作者贡献的多人署名,要加以特别说明;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
(八)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第四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并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严禁下列侵占、剽窃、抄袭行为:
(一)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二)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在未作贡献的成果中署名或在合作作品中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成果时,故意伪造或篡改内容、数据、文献和注释等,捏造事实;
(五)擅自使用在各类评议、评审活动或其他途径中获得的具有原创性质的学术信息、研究计划、学术思想等,未经授权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
(六)其他侵占、剽窃、抄袭行为。
第六条 确保成果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禁止在各类项目申请、成果发表与申报中故意作出虚假或错误的陈述,提供虚假的文献引用证明,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记录和图片,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结果等。
第七条 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八条 禁止编造或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骗取经费、设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禁止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禁止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禁止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出版科研成果应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级别,在学术成果介绍材料中擅自改变作品性质的,视为伪造学术成果。
第十一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答辩、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论文(咨询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应认真负责地从事学术评价,正确使用学术权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禁止为学术评价提供虚假信息。评审意见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第十二条 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保护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第十三条 禁止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学术批评者或投诉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第十四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各类协作活动中,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自觉抵制一切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研究活动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十七条 beat365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的程序,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beat365官方网站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风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相关事务的指导和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评议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处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材料负责组织鉴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 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beat365官网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涉嫌在科学研究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院系举报。校内任何机构在接到有关学术、学风问题举报材料时,应将举报材料转至科研处。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二十五条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节 调 查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在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应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询问,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举报内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专家调查组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三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专家调查组经过调查,核查相关事实后,认为证据具体、明确、充分的,应出具具体的专家组调查结论。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节 认 定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故意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有证据表明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导致违背一般学术规范,情节轻微的,属于学术不严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到专家组调查结论后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如前期调查规范,材料准备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学术委员会须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说明。如事实不清,证据准备不充分或前期调查存在违规行为,应要求重新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由到会人员的2/3人数通过为有效。认定结论应对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说明。不予立案的认定结论,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校外其他单位要求协助调查的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无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专家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结论。相关专家组调查结论须在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一般应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认定结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受理。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节 处 理
第四十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校党委、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教职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者本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形成认定结论,并向相关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建议,给予下列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根据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 被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其暂缓、暂停期限为两年至四年。期限届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经审查,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可做出决定,恢复或建议恢复其申报资格、导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项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七)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八)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影响,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论文作者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八)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及依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学校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五十条 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校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不属于本校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科研处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决定记录在案,供有关部门查阅参考。
第五章 申诉复核
第五十三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五十四条 科研处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五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必要时,学校应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研处牵头组织调查,并按规定由教师工作部牵头处理;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身份属性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官方网站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院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网站
2025年3月31日